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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为何只流泪不敢说禁枪

2014-06-07 15:07:21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12月14日,美国校园又一次响起了枪声,在康涅狄格州的一所小学,28人殒命枪下,其中包括20名小学生。

  美国宪法在过去200多年来一直保持原貌,只是根据时间的推移而有修正案出来。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就需要最高法院不断地进行宪法解释。相比于宪法的简洁,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每一份判决词都要比宪法啰嗦得多。史蒂文斯的判决词长达64页之多,其中28页是对宪法修正案第二条的文本解释,一句话要有28页来解释,没有非常深厚的功底是做不到的。斯卡利亚的立论很简明:虽然宪法修正案第二条只有寥寥数语,但是那是当年立法者为了让人民能够理解,所以其中内涵了很多寓意,现在要对这一法案进行解释就需要还原当初的含义,也就是当时大众是如何理解这一修正案的。只有复原当时美国人民的想法,才能真正贯彻这一法案。

  斯卡利亚认为,携带武器是人民的权利,需要脱离民兵这一语境进行理解,而且“武器”并不一定是用于军事用途。所谓组织良好的民兵并不是特指一种组织,而是说,有能力进行自我防御的公民,而自由州,也不是特指州这种法律意义上的组织,而是一种抽象意义的政治组织。当年宪法修正案的制定者支持公民持枪主要是为了对抗暴政,如果取消民兵组织,取消公民持枪权利,建立常备军,政府就可以压制公民的权利,逐渐建立暴政。从这个意义上说,持枪权也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美国宪政的重要一环。

  史蒂文斯的主要观点是持枪权应该属于民兵这种组织,立法者担心取缔民兵组织将会对州权造成威胁,换句话说,持枪权不属于个人。如果将持枪权赋予个体,那是对宪法的曲解,但是当时的民意调查显示七成以上的人认为持枪权属于个人。布雷耶则在意见书中表现出了极大的担忧,如果这个口子一开,关于持枪权的案件会不断增加,最终造成美国枪支泛滥,威胁公民安全。

  在最高法院宣判的同时,另一起案件也提起上诉,这次被告变成了芝加哥市,2010年6月,最高法院再次以五比四判决禁枪令违宪!这次判决解决了两个核心问题:持枪权属于公民个体;各州不能损害宪法第二条修正案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这次判决跟2008年的那次有所不同,因为上一次判决结果只在华盛顿特区执行,而此次判决要在全国执行。有些大法官担心这样的判决会威胁到美国的联邦体制,毕竟治安权力属于州政府,而此次判决似乎有包办之嫌。

  枪击案发生之后,奥巴马在发表演说时流泪,表态要采取“有意义的行动”,却没有承诺要“禁枪”,即使承诺了,也会落空。只有在最高法院推翻宪法第二修正案,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禁枪。但这绝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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