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评价古代刑讯逼供时认为,“唐代拷囚之法最有节度”。
北宋是史上相对注重人权的朝代,不仅承继了隋唐的进步做法,甚至一度曾打算废除刑讯逼供,尽管最终没有成功,但也说明了当时统治者认识到了刑讯逼供的巨大危害。明朝法律也规定:“对年老或有病的犯人不能刑讯,对于依法需要刑讯的,要使用法定刑具。使用不合规定刑具的官吏,要除名。故意讯问平民的官吏,抵罪。”清朝基本上沿用明律,直到戊戌变法后,古代刑讯制度才基本废止。
尽管历史上一些明君贤臣,在反“刑讯逼供”的斗争中,态度很坚决,成果很丰硕,一些嗜好刑讯逼供的酷吏甚至因此落马或被杀,一些千方百计抑制刑讯逼供的法律也相继出台,但由于专制加上落后的科技手段,决定了刑讯逼供仍是“重口供轻证据”的古代司法无法治愈的毒瘤。比如,明朝虽有法律规定抑制刑讯逼供,但直属皇帝的锦衣卫和东、西厂为了消灭政敌而逍遥法外,大搞刑讯逼供,造成了在那时,一个被怀疑的政敌是否有罪,不是靠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
正如一位曾因刑讯逼供被判处13年徒刑的美国警察布鲁蒂在服刑时说:“并不是我们创立的这种机制,也不是我们发明了凶狠手辣的招数。我们只是从上任那里接过来,我们是这些东西的传人。”
由此可见,即使如现代科技发达的美国,仍存在大量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刑讯逼供,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对我国古代那些与“刑讯逼供”作斗争的人们致以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