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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后悔权”需公益诉讼“撑腰”

2014-06-07 21:04:12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从15日起,消费者期盼已久的网购“后悔权”将得到法律的保障。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

  然而,有了“后悔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能够与商家“和平共处”。“后悔权”的规定,主要对网络购物、邮购、上门推销、直销等领域影响最大,而此领域侵害消费者事件频发,也是不争的事实。

  同时,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觉醒,个体维权已成为一大趋势。问题是,个体维权势单力薄,面对强势的生产企业或商家,往往会陷于孤立无援的尴尬困境,屡屡维权无果,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相反,由机关和有关组织代表消费者个体“出头”,形成维权合力,其效果将会事半功倍。可见,消费者“后悔权”,需要公益诉讼“撑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日趋增强,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公益诉讼权需要快速跟进并得到有效体现。特别是工商部门和消协组织,若想在打击侵权行为上有所作为,就必须用足用强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权。

  特别是,为了使公益诉讼得到有效运用,使消费者“后悔权”能够得到真正实现,应构建独立的消费者“后悔权”仲裁机制,针对消费者“后悔权”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明确“后悔权”纠纷仲裁制度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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