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有了“后悔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能够与商家“和平共处”。“后悔权”的规定,主要对网络购物、邮购、上门推销、直销等领域影响最大,而此领域侵害消费者事件频发,也是不争的事实。
同时,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觉醒,个体维权已成为一大趋势。问题是,个体维权势单力薄,面对强势的生产企业或商家,往往会陷于孤立无援的尴尬困境,屡屡维权无果,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相反,由机关和有关组织代表消费者个体“出头”,形成维权合力,其效果将会事半功倍。可见,消费者“后悔权”,需要公益诉讼“撑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日趋增强,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公益诉讼权需要快速跟进并得到有效体现。特别是工商部门和消协组织,若想在打击侵权行为上有所作为,就必须用足用强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权。
特别是,为了使公益诉讼得到有效运用,使消费者“后悔权”能够得到真正实现,应构建独立的消费者“后悔权”仲裁机制,针对消费者“后悔权”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明确“后悔权”纠纷仲裁制度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