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猫贩子触犯多部法律
北京建祥宇律师事务所蔡春红律师称,根据被盗猫的性质不同,盗窃陈女士以及其他业主所有的家猫,这两名抓猫人属于偷窃行为;偷盗小区内固定群护猫,应该属于违反治安条例的行为。“这些小区内的固定群护猫,享受了政府的绝育基金,不是完全意义的流浪猫。它们有固定的喂养人长期喂养,形成习惯,应该叫作‘准流浪猫’。流浪猫应该是完全没有人照顾的无主猫。”
蔡律师给记者讲述了去年丰台区流浪猫伤人、喂养人被判承担部分责任对受伤者进行赔款的案例。“按照这个法律逻辑看,流浪猫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归喂养人所有,但如果出事喂养人需要负责的话,在法律层面上他们也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蔡律师称,在小区内抓获的流浪猫有固定群护人,并且群护人是经过动保组织培训的,喂养活动有固定时间和地点。应该对流浪猫享有一定的权利。相对的,蔡律师表示,如果抓获的是完全无人照顾的无主猫,从目前看是没有法律来约束的,只能从治安角度来约束抓猫人的行为。
至于抓猫人利用山雀做诱饵抓猫的情况,蔡律师说:“如果使用山雀做诱饵,他们就触犯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我建议群护人向森林公安举报。”
对于猫贩子说将猫贩卖到天津作为食用用途,蔡律师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动物防疫法》中明确规定,屠宰动物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我国猫只有用于运输的活体检疫,相关部门是不给猫做屠宰检疫的。如果出售猫肉就是触犯了《食品安全法》中不得出售未检疫的食品以及冒充别的食品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