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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板材是假冒名牌 要求双倍赔偿

2014-06-07 21:41:27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去年,何先生家里要装修,他前往一家板材店购买“绿野”牌集成板等建材板。但回家后,他发现产品标签并非“绿野”。他认为商家存在欺诈,将其告到了法院,要求获得双倍赔偿。

  去年,何先生家里要装修,他前往一家板材店购买“绿野”牌集成板等建材板。但回家后,他发现产品标签并非“绿野”。他认为商家存在欺诈,将其告到了法院,要求获得双倍赔偿。

  贴着“绿野”牌子,却查不到许可证号

  市民何先生装修选建材,一家商店老板李女士向他介绍一个名为“绿野”的品牌。他看到商品上的确贴着“绿野”的商标,便花了5000多元买了些集成板和木工板。不过他回家后细心地根据标签,查生产许可证号,竟然发现,并非来自江西绿野木业,而是由江西另一家木业有限公司生产。何先生认为李女士出售冒牌货,存在欺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李女士赔偿其双倍价款。

  庭审中,何先生称在购买上述板材时,要求李女士在销货单据上标明是绿野的牌子,李女士不同意。李女士要写其他的牌子,何先生又不同意。一审法院认为,由此可以推断何先生应当知道其所购板材品牌并非“绿野”,也就不能认定李女士存在欺诈。

  法院:所售为三无产品,属于偷梁换柱

  何先生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坚持认为李女士出售的商品冒用他人的认证标志,行为构成欺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南京市中院调查发现,李女士所卖的板材标注的是“绿野”品牌,许可证号用的是另外一家公司。不过这家公司并没有注册“绿野”商标,而江西绿野木业只是注册了“LUYE”而不是“绿野”。也就是说,“绿野”并不属于任何一家正规企业的注册商标,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属于偷梁换柱,而李女士销售的实际上是三无产品。

  本案中,李女士并没有将这一事实,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属于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判李女士赔偿何先生5千余元。

  法官点评:双倍赔偿前提是退货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消费者经常理解的“双倍赔偿”。

  不过南京中院民事庭沈亚峰副庭长提醒,“大家往往把这一条文作为双倍赔偿的依据,但严格来说,该规定,只是要求经营者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所支付的钱。不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关于退货的规定,只有退货,才能要求双倍赔偿,其中一半是退还的货款。而本案中,何先生购买的板材已全部用于装修,并没有退货,李女士只需赔偿何先生购买板材的钱,无需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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