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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 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

2014-11-01 22:59:40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 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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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1〕431号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稳定物价和保障民生工作,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的目标。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对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现就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思路和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一)总体思路。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在于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建立联动机制,目的是要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建立联动机制要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调整机制相结合。在建立联动机制的同时,按照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启动条件。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依据, 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临界条件。尚未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地方,先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依据;正式编制后,均要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依据。启动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可参考各地政府每年提出的预期价格调控目标自行确定。 (三)联动措施。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达到临界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一定时期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要按照 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时限由各地自行决定。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按月发放。人均标准为: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按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大幅超过临界条件时,由各地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补贴额增加标准。具体标准要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由各地自行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按照国发[20l0]40号文件建立的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参加,明 能分工,做好建立联动机制的相关工作, 在2011年底前全部建立起来,并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市场价格调控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备案。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月度通报各地联动机制建立和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并通过媒体、社会舆论等进行监督落实。 (二)分工合作。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并组织好实施。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加强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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