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法”到“控权法”
现行预算法制定于1994年,其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在修法的讨论中,大多数声音都认为立法宗旨应该修改。
正如施正文所指出的,20年前我国尚没有提出公共财政改革的目标,对预算民主和预算法治也没有充分的认识,过于强调预算对宏观调控的作用,而忽视了对政府收支权力的监控功能。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首次将立法宗旨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施正文表示:“三审稿对立法宗旨的修改,深刻蕴涵了法治和民主精神,是预算法从‘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型的重要标志。”
迈向全口径管理
除了预算收入,当前各级政府还有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收费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等,大部分都没有纳入预算,游离于监管之外。尤其是近年来全国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已达数万亿元,成了“第二财政”。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管理。三审稿更进一步,规定预算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三审稿还分别规定了这四本预算的定义,补充明确了后三本预算的编制原则,如:“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三本预算编制原则的明确,意味着我国将逐步增强立法主导性、加强立法监督,推进各类预算的规范编制,约束过于宽泛的行政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认为,这些规定如能加以有效实施,将对我国建立健全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