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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员抓公德:嫖娼被捉永不录用

2014-06-05 16:29:34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古代公家的酒,官员们不是想喝就能喝,不是想喝多少就能喝多少,不是想喝极品就能喝极品,不是想送人就能送人。有的官员贪杯,而又公私不分,就会喝出罪来。有的官员借……

  宋代王銍《燕翼诒谋录》一书记载了公酒私用犯罪的事例:宋初定下的规矩,所谓“祖宗旧制”,规定州郡官库贮存的公酒,是专门用来馈送往来的官员,与上任、罢任的官员,供他们换成银钱,充作旅费。官员们若要讲“睦邻之好”,拿公酒送给邻州邻郡的官员,邻州邻郡的官员回赠以公酒,都是可以的。“不过以酒相遗,彼此交易,复还公帑。苟私用之,则有刑矣”。互相送公酒,一手送出去,一手收进来,收到公酒后,若是以为是送给自己享用的,那就大错了,那仍然是公家的酒,务必要交还国库。宋朝治平元年(1064),凤翔府知府陈希亮就是在公酒问题上栽了大跟头。他向有关部门自首,承认曾私自喝掉了邻州馈赠的公酒。朝廷对其处理是贬为太常少卿。朝廷再次严令禁止私自喝别的官员赠送的公酒,重申收到的公酒必须全部上交国库。有个名叫祖无择的官员,因为私自将300小瓶公酒送给了亲戚,被免去直学士的职位,以“散官”(有官名而无固定职事的官员)安置。

  宋朝文学家苏舜钦也是因为喝酒喝出了悲剧。据《宋史·文苑传·苏舜钦传》,苏舜钦当时担任集贤校理、监进奏院(进奏院是藩镇即节度使的驻京办事机构)之职。一次进奏院祭神之后,他与刘巽把公家的废纸卖了,将所得的“公钱”用来买酒招待宾客,还招来乐妓奏乐、唱歌。这事为苏舜钦的丈人宰相杜衍的对手御史中丞王拱辰打探到。王拱辰乃指使手下人弹劾苏舜钦及刘巽。朝廷以“自盗”的罪名革去苏舜钦及刘巽的官职。苏舜钦因喝酒成了“放废”之人,即放逐罢黜之人。因参加这次聚会而被赶出京城的知名人士,有10多人。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就此事在京城造成的影响写道:一时间,“都下为之纷骇”。韩琦对宋仁宗说,苏舜钦不过“一醉饱之过”,给一个较轻处分就可以了;革去其官职,不至于有这么大的罪过吧。用卖公家废纸的钱喝酒,竟然喝出这么大的事来。

  官员嫖娼被捉,终生不得录用

  明代对官员的私生活管得很严,禁止使用官妓,禁止嫖娼。而且明太祖还现身说法,劝导官员不要为“声色货利”所惑、所累。他在《明大诰》中写道:破武昌,灭了陈友谅,将其妾带回,送入后宫。“朕忽然自疑,于斯之为,果色乎?豪乎?智者监之。朕为保身惜命,去声色货利而不为。盖为慕声色货利者数数,朝兴暮败。”他说,将陈友谅之妾“没收”归己之后,自己也怀疑这种做法。究竟是好色呢,还是气魄大?智者自可明察。汲汲于“声色货利”的人,“朝兴暮败”,败亡肯定来得很快。

  明代陆容《菽园杂记》说起明朝超过前朝的几大方面,其中之一便是革官妓、禁宿娼:“本朝政体,度越前代者甚多。其大者数事……前代文武官皆得用官妓,今挟妓宿娼有禁,甚至罢职不叙。”官员嫖娼,在唐、宋、元三朝,都不算多大事情,但在明朝,是要丢官,并且永不录用的。

  明代王錡《寓圃杂记》写到唐、宋、元官妓之害:“唐、宋间,皆有官妓祗候,仕宦者被其牵制,往往害政,虽正人君子亦多惑矣。至胜国时,愈无耻矣。我太祖尽革去之。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其风遂绝。”唐、宋官妓害政,元朝尤其如此。官员使用官妓,官妓往往给官员吹“枕头风”,于是官员就晕晕乎乎了,势必要被官妓牵着鼻子走。明太祖革除官妓,而且规定官吏嫖娼,罪下杀人一等,虽然遇到大赦,也终生不得使用。由于明朝以严刑峻法治理嫖娼,一时竟也“风清弊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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