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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八日本掠夺东北资产:查收“逆产”41717万元

2014-06-05 16:31:11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奉系军阀官僚资本一部分由各个大官僚直接控制,一部分由东北地方政府自办或官商合办,一部分由中外官商合办。到九一八事变前,奉系军阀官僚资本在东北社会经济中已经形成了垄断势...

  1932年1月7日前,日本对中国向英国借款修筑的北宁路关外段采取了毁坏铁路设施、抢劫和扣留车辆、强行占收铁路公款、扫射和轰炸列车及车站等手段,破坏列车正常运行,阻断关外全段干支线交通。1月8日,日人命令将该段铁路改名为奉山路,车虽通行,但处处须受日人指挥。日方设法减少该路收入,扩大支出,造成企业巨款亏损后由“满铁”投入资本,达到占有全路的目的。该路英人职员向日本交涉无效,乃由“满铁”经营并负责偿还英国债务。吉长铁路为日本借款修筑,工务、运输、会计三科主任原为日人担任,并由“满铁”代为经营,中方局长仅管理总务、警务和所谓“监督”;“九一八”后日军焚毁警务课,枪杀警士,局务全归“满铁”所派之代表主持。吉敦铁路虽系“满铁”垫款修筑,但管理权本归中国所有。1937年10月下旬,日本军官十数人持日本军部命令到局宣读,从11月1日起将吉长、吉敦两路合并,易名为长敦铁路,12月1日直达通车,全路总务、运输、工务、会计各处长均为日员。日方又将两路借款合同合并改订,借款总额提高到3630万元,年息提高到7厘5,期限50年,由“满铁”代理经营。四洮铁路为“满铁”垫款修筑,工务、会计、车务三处处长均系日员。“九一八”后日本军部又派汉奸为傀儡局长,路务实权皆操诸日籍处长之手,重要职员皆为日人。原借款合同因中方要求减息争议未决而未续订,日人乃与伪奉天省政府重订该路借款合同,借款额定为4900万日元,年息7厘5,由“满铁”代理经营。

  沈海铁路被日军占领后,其正副理事长和各处顾问均为日人,日方把持一切路务,并于1931年10月与“满铁”正式办理客货联运。日人施行种种阴谋,减少沈海路收入,从9月18日至次年3月即损失670万元;又强迫该路购买日本破车,增加210万金票的巨大债额;不准与北宁路联运,企图借此加入日本资本而以债权资格霸占沈海路权。对吉海铁路,日本军部胁迫伪吉林省署以“营业不佳,入不敷出”为由要求“满铁”代为经营,并与吉长铁路接轨。1932年3月与吉长铁路暂行合并,10月正式将吉海路划归“满铁”,并与吉长路合并,总务、工务、会计、车务各事项并入吉长路各处,归“满铁”代表直接管理,华人总办有名无实。对呼海铁路,日本强迫黑龙江省当局与之签订合同:由“满铁”借给黑龙江省政府300万日元,年利7厘5,作为官银号复业资金,借款由呼海铁路收入内分50年摊还,以该路动产、不动产及一切收入为担保;伪省政府将呼海路委托“满铁”代理经营,由“满铁”派1名代表负责该路经营之一切事务;又规定须连接齐克路,将来黑龙江省新建铁路之建筑权和借款权亦由“满铁”担任;该路有“满铁”所派日本顾问及20多名技术人员管辖和代行各职。洮昂铁路为“满铁”包工修筑,原因“满铁”送交的工程决算书中有2075961元多浮冒,中方未与之订立正式借款合同。“九一八”后该路日本顾问擅自扩张职权,指挥管理一切。日本强迫该路与“满铁”实行联运,“满铁”列车自四平街至龙江直通无阻,四洮、洮昂各路均成“满铁”支线。齐克路原因尚未竣工而与洮昂路一处办公,局长由洮昂局长兼任;“九一八”后为避免日人借口侵占而迁走与洮昂路分立,日人占领后仍命齐克并入洮昂,共同委托“满铁”代为经营,由洮昂路日本顾问把持齐克。洮索铁路为兴安屯垦公署筹办,北宁路拨款修筑,尚未竣工,日军占据后原局长被害,该路变为洮昂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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