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卢万里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33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款、物价值2559万元。除收受的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559万元和能说明合法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26.9万元外,卢万里对价值人民币265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卢万里2005年12月16日在贵阳被依法执行死刑。彼时,程孟仁官至贵州省交通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实际上,程孟仁案发后,当地坊间和机关都在感叹:“卢万里的‘死’都没拦住后任者继续贪。”
贪腐招数从“大胆”到“含蓄”
从卢万里“落马”到程孟仁案发,十年间,不变的是贪腐,变化的是“招数”。梳理比较二者的贪腐手段,可以看出,交通领域的贪腐经历了一个从“大胆”到“含蓄隐蔽”的演变路径。
十年前,卢万里贪腐结党营私堪称“大胆”,甚至“父子兵”赤膊上阵。卢既是厅长,又是省高速公路开发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高开司”变成了他的个人领地。他可以随意越级提拔任用自己的心腹,使上下级之间形成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钱权交易关系。他们相互利用,奉卢万里为“大哥”,拉帮结伙,结党营私,形成腐败网络。卢万里及其儿子卢斌实际控制的贵阳环城高速公司先后分包了凯麻高速公路一些标段路基工程,随后又直接“投中”水黄高等级公路和关兴高等级公路部分标段,父子俩从中提走“好处费”400多万元。
十年后,程孟仁受贿表现得更加隐秘“含蓄”,伙同情妇“一个台前一个幕后”。公诉机关指出,在被告人程孟仁、何文的受贿犯罪中,权力的滥用具有针对性,均集中在贵州交通系统内的相关工程项目;而且权力运用具有隐秘性,程孟仁、何文在运用权力为他人牟利时,尽可能表现得隐蔽,程孟仁有时直接打招呼,有时则给予暗示,有时借出席宴请施加影响,有时由何文出面,程孟仁再默许同意。
此外,卢万里贪腐非常“大手笔”。卢万里等人曾以保证工程质量为由,硬性规定由甲方统一提供沥青、钢材、水泥等重要建筑材料。如卢万里让其女婿邵俊操作签订贵新路全套防撞护栏迫紧器合同,76元的单价被虚报成500元,仅此一项翁婿从中获利3000多万元。
十年后,程孟仁“不拒细流成大海”。据公诉机关指控,无论程孟仁个人受贿还是伙同情妇受贿,对项目大小“不挑剔”,对贿金数额“不歧视”。从检方指控的几桩受贿案件,其插手项目既有大的如隧道工程、石料供应,也有小型项目如道路边坡绿化;其受贿金额从几万、十几万到一百万、二百万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