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围绕“宜信模式”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宜信的债权转让方式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是债权转让多对多的模式是否有风险,是否会形成资金池以赚取利差?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自然人可以作为主体去放贷,民间借贷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部分才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宜信公司去放贷是违法的,但唐宁个人作为放贷主体并不违法。
但宜信公司赚的钱和唐宁个人放贷的钱如何转换,如何入账和出账,宜信从未对外透露过。有人戏称,唐宁是中国目前累计放贷额度最大的个人。
前央行[微博]副行长吴晓灵去年曾公开表示,一些公司采用自然人给人贷款,再将贷款卖给自然人以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这种模式,恰恰是最高法院对于非法集资的定义。市场普遍认为,这里指的就是宜信模式。
唐宁则认为债权转让模式提高了投资人与借款人的效率。“债权转让模式,既方便借款人,可以很快获得资金,又方便出借人,省去与借款人直接对接的手续。”唐宁在接受采访时说。
此外,多对多的债权关系也被认为蕴藏资金池风险。
林云向记者表示,她曾经拿10万元去宜信投标,最后债权列表所对应的借款人有22个,也就是说她的10万元借给了22个人,平均每个人不足5000元。而这些借款人也有很多个“债主”,形成了多对多的债权关系。
在这复杂的债权关系背后,宜信是否形成资金池,并通过期限错配赚取利差?
点融网创始人郭宇航解释说,所谓资金池是先把钱募来,借款人在哪里不知道,承诺10%、20%的回报,然后再把钱募出去。这种模式下,募来的钱不放出去就是产生了成本,平台会有放贷的冲动,把钱放给更危险、更高危的人群,使得不应该发生的风险而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