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收案后,仔细看了余姓男子的告诉状,觉得不可思议,都什么年代了,竟然还有类似古代指腹为婚的未来婚约;认定双方就算都同意且真的有此约定,该契约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女童长大后也不受这份契约束缚,并无欺诈可言。
另外,余姓男子虽然提到该份契约是在2006年10月签立,但检察官仔细详查后,发现契约上所签立的日期却是在2012年3月26日,且契约上还写“因本人(即纪姓女童母亲)不认字,以上所有内容皆请余先生书写后,经本人确认后签名并按指纹”,可见该契约内容,是余姓男子撰写后让纪母签字,因此所谓女童婚配一事,是否为纪母的真正心意,也难以证明。
与女童母举止亲昵
检察官还发现,余姓男子所提供十年前与这对母女前往淡水一游的照片,发现照片上余姓男子与纪母举止亲昵,每次借钱的对象又都是纪母;且不管余姓男子是借钱给纪母或是资助女童的学杂费,也都是余姓男子自由意志决定,纵使纪母或是纪女与余姓男子有金钱上的借贷关系,也属于民事债务的纠葛,与《刑法》欺诈罪无关,处分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