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张显共有5条微博和3篇博文构成侵犯原告药庆卫名誉权。张显在其发表的5条微博和转载的3篇博文中,对原告药庆卫使用了诽谤、侮辱性语言和不实描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显自行删除了具有侵权内容的4条微博和1篇博文,但有1条微博、2篇博文仍在网页上。图为庭审结束后,张显走出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显作为网络实名认证的公众人物,采用自行书写或转载他人博文、微博的形式对原告药庆卫进行诽谤、侮辱及家庭情况失实性的描述。其行为主观上具有对原告药庆卫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药庆卫名誉权的行为,而且博文、微博一经发表,即被多人转发、评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人对原告药庆卫的客观评价,致使原告药庆卫精神受到一定损害。因此,被告张显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原告药庆卫的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图为开庭前,药庆卫代理律师兰和准备进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