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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流浪汉意外死亡 民政局代替索赔遭法院驳回

2014-06-09 09:27:53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4月1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通常,一起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了当事人死亡,那么他的家属是可以向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索赔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是一名流浪汉,根本找不到

  4月1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通常,一起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了当事人死亡,那么他的家属是可以向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索赔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是一名流浪汉,根本找不到家属,那么还能索赔吗?谁来替他来索赔呢?

  最近,河南省新蔡县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一名流浪汉被车撞死,当地民政部门告上法院,决定替他索赔。

  去年5月21日16时,被告人宋某在河南驻马店新蔡县街头驾驶越野轿车起步时,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撞死后驶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同时在驻马店日报刊登公告,寻找本案被害人的亲属,但一直未果。新蔡县民政局以对无名流浪人员有救助职责为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暂为保管肇事者交付的30万元赔偿押金。

  河南新蔡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工作人员李保华:身份不明,公安局找不到(家属),因为这个流浪乞讨者出车祸前没有经过民政部门救助,肇事方拿出30万,检察院没地方放,才放在民政局。他(法院)说民政部门不是起诉主体,亲属才能起诉民事部分。我们跟检察院沟通这个事了,他们说正在跟领导汇报商量这个事儿呢。先放在民政局,如果哪一天亲属找过来了,民政局就把这个钱转给他了。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无名氏的民事索赔案件应由民政部门代为起诉,民政部门无权参与诉讼。民政局只是临时救助的机关,没有法律授权或组织委托,不具有原告资格。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只是承担这个风险,车主和受害者是怎么协商的,保险公司来承担这个赔偿金额,但现在都找不到人,不是保险公司不赔,是那个人没有受益人你说赔给谁。

  针对此案,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新蔡县民政局虽对所管理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有救助职责,但当这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时,法律并未授权民政部门可以代为索赔,且其亦未为本案被害人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故新蔡县民政局不符合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遂依法裁定驳回新蔡县民政局的起诉。

  不仅仅是在河南新蔡,河南开封也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河南省开封县民政局救助站站长耿胜利介绍,2009年,开封市朱仙镇有一位流浪乞讨的老婆婆发生交通事故,案件同样因民政局 “身份尴尬”而搁浅。

  耿胜利:后来交警部门没法办送到咱民政上了,后来俺不是给他(肇事方)打官司了嘛,后来法院判了,判以后让赔偿她生活费、看病救治的整个费用。后来保险公司起诉了,起诉到中院,后来给咱驳回了,说咱民政局不是她的代理人,只能当她的监护人,监护人这一块儿还得由当事人委托,咱再去以监护人的身份去起诉,到现在案子还在那搁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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