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邓家文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入户盗窃,情节严重,所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邓家文在组织杨某某等人在黄某某家盗窃财物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以对其此次犯罪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邓家文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