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与太监离婚案的曲折
在那个年代,有各种稀奇古怪的案例,比如曹汝霖曾经手的“妓女与太监离婚案”就是其中一例。
清朝末年有个叫张静轩的太监出宫独居,张太监年老体迈,身单影只,便想找房妻室。后经媒婆介绍,认识了一个名叫程月贞的妓女。程月贞的母亲提出,如果张太监能够为程月贞支付300两银子的身价,并帮王家偿还所有的债务,就将女儿嫁给他。
张太监答应了王母的要求,程月贞便嫁给了张太监。新婚一年多,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被推翻了。一天,程月贞母女趁着张太监外出会客之机,悄悄带着金银细软离开了。当张太监四处查找寻访之时,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程月贞已向法院递交状纸,要求与张太监离婚。
程月贞聘请的律师正是曹汝霖。曹汝霖在状纸上替程月贞提出的离婚理由是:第一、张静轩身为太监娶妻既伤风化又不人道;第二、张静轩虐待成性,程月贞不堪忍受;第三、张静轩曾经婚娶,置前妻不顾,再娶少妻,构成重婚。
开庭时双方唇枪舌剑。张静轩提出离婚可以,但是程月贞必须退还娶她时的三百两银子的身价以及卷走的金银财宝,否则不同意离婚。曹汝霖指出:人身不得为所有权目的物,前清之际,已是厉禁,何况现在已是民国;如果要求程月贞偿还300两身价银,就等于承认人口买卖,而解除婚姻关系,则与身价银无关;原来娶程月贞的身价款没有偿还之理。程月贞所携带的财物,有相当一部分是她自己的首饰和物品,理应归程月贞所有。
张静轩又称,曾在程月贞出嫁之前代为清偿债务,有字据为证。曹汝霖辩称:张静轩当初为程月贞偿还债务纯属自愿。程月贞因张静轩代为还债,故愿为其使女。王之于张虽负有债务,但以劳动力为还债工具。且张静轩娶程月贞为妻后,夫妻财产并无区别,不论婚前各自财产多寡,婚姻成立之时,财产即为共同所有,张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
曹汝霖指出张静轩在进宫当太监前曾经婚娶,现当年所娶之妻仍然健在,并未离异,张太监置前妻不顾而再娶,实属不义。曹汝霖进一步申辩离婚关系到公益之事项,若因钱债之故,而拘束离婚之自由,与共和体制以及民国法律精神相悖。[3]
在庭审中曹汝霖以自由、人道的新词和有伤风化、有失仁义的旧理进行论辩,巧舌如簧。最后审理结果,审判官几乎全盘接受了曹汝霖的意见,准予离婚,但认为程月贞携带金银珠宝外逃无理,其应分期将财物偿还给张静轩,曹汝霖也因为这起离婚案而时名满京城。
步入仕途误成“卖国贼”
随着一件件大案的完美解决,曹汝霖表现出其高超的才能,名声也越发彰显。一本民国年间出版的律师诉状汇编——《刀笔精华》,收录了当时的33篇经典的律师诉状,其中开头的两篇即为曹汝霖办理的两起案件的诉状,其一为《奸非致死之辩诉状》,另一为《烟案俱发之上诉状》,可见当时曹汝霖办理的案件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
虽然名动一时,但曹大律师的收费并不昂贵,“除照章公费外,不计较酬报,听当事人之便”。就像之前引用回忆录中举的例子,当事人全家老小到曹家叩头致谢,感激涕零,但家中贫困,只能送些土产表示谢意。曹氏不仅不收酬劳,就连工本手续费都免了。
据曹汝霖自述,从事律师业后,他不管案件大小,来者不拒,每月收入,绰有裕余,大致能在2000元左右。
在当时,曹汝霖是亲日派的代表人物,曹汝霖向来不否认其“亲日”立场。据他在回忆录中称,他对日本人的好感始于日俄战争期间。那时曹汝霖正在日本读书,亲眼看到明治维新后的日本百废俱兴的景象和开战时日本人踊跃从军的场景,心中已将其视为中国今后发展的范本。而且他认为日本与中国同为亚洲国家,可相互依傍。
随着中日关系在袁世凯政府对外关系中日渐占有重要的地位,亲日派的曹汝霖很快被袁世凯重用,并于1913年8月当上袁世凯政府的外交次长。
1915年1月,日本向中国提出了臭名昭着的“二十一条”,袁世凯两面为难,就派外交总长陆征祥、外交次长曹汝霖、秘书施履本代表中方与日本谈判。曹汝霖每日清晨入袁世凯府报告,商议对策,实为具体的出谋划策者。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要求中国政府5月9日前作出答复。袁世凯政府最终以“我国国力未充,目前尚难以兵戎相见”为由签了字。5月9日于是被定为“国耻纪念日”,卖国贼的帽子也很快被扣在了曹汝霖头上。[4]
1919年,因为对日外交和“巴黎和会”的失败(曹汝霖时任外交总长),激发了民众及学生的不满,引发“五四”运动。结果出现了“火烧赵家楼”。曹汝霖最后以辞职下台终结。其实,“五四”运动的发生有着非常复杂的多种因素,并非曹汝霖“一人之过”。因此,段祺瑞在后来安慰曹汝霖说,“这次的事,他们本是对我,竟连累了你们,我很不安”。后来的教科书把曹汝霖定性为“卖国贼”,曹汝霖便成了永远的“卖国贼”。
图2:二十一条谈判
图为当时1915年中日谈判的一张照片,中国的代表是陆徵祥,曹汝霖(左一),施履本,日本的是驻华大使等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