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公地改领”。
日据时期,日本殖民政府和日本移民占有大量土地,台湾光复后,国民党政府接收了这些土地,名曰“公地”。1948年4月,台湾省政府颁布《台湾省放领公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工作要点》,划出所接收土地中的零星部分,向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出售。这种小规模的试办公地改领,因次年推行“三七五减租”而暂时中止。1951年6月,台湾“行政院”核定“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开始以贷款方式向农民大规模实施公地改领。实施办法是以放领土地的作物全年总产量的两倍半为地价,按承租耕地的现耕农、雇农,耕地不足的佃农、半自耕农等顺序承领土地,承领者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所有者,承领土地按质量分为三等,按承领人的家庭人口和耕作能力酌定承领面积。承领公地的价款负担较“三七五减租”轻,农民可从中获益,而放领公地的地价收入则主要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和发展农业生产基金,以改良水利设施和增加农业贷款。
第三步:“耕者有其田”。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改革”,1952年7月24日,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召开第371次会议,确定下一阶段的土改中心为实施“耕者有其田”,并提出3条基本原则:采取温和手段;在不增加农民负担基础上使其获得土地,兼顾地主利益;地主所获地价由政府引导转向工业。1953年1月26日,蒋介石下令颁布《耕者有其田条例》,并规定自1953年5月1日起实施。
此条例内容是:将台湾土地分为26个等级,第1等级为最肥沃的土地,依次类推。地主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中等水田3甲,计43.5亩,或中等旱田6甲,计87亩。如保留上等肥田,则限额酌情下压。凡超过限额的地主所占耕地,一律由“政府”征购后转售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政府”卖给农民的价格为耕地全年收获总量的两倍半,购地农民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的主人。
“政府”也分10年向地主偿付地价,支付方法是采取债券和股票相结合的方法。
从总体上看,以1949年的“三七五减租”为起点,到1953年底,以“耕者有其田”为基本内容的“土地改革”已大体完成。
台湾的“土地改革”虽然有它的局限性,但毕竟成功地使台湾农业迅速恢复到战前最高水平,并带动了台湾工业经济的恢复。正如台湾当局所称,这种“温和的土改”是一次“合理的、不流血的革命”。蒋介石也认为,这种土改方法“使经过‘土改’后的地主,能同时参与‘国家’的工业建设”。
台湾土改虽是国民党政权乱中求稳的权宜之计,但也不失为蒋介石的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