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4月后,以反AB团为主要内容的肃反扩大化进一步严重,而所谓AB团分子几乎都是刑讯逼供的产物。1932年5月江西苏区中共省委工作总结报告在谈到肃反工作时说:“所谓硬的方法,通常捆着双手吊起,人身悬空,用牛尾竹扫子去打,如仍坚持不供的,则用香火或洋油烧身,甚至有用洋钉将手钉在桌上,用篾片插入手指甲内,在各县的刑法种类,无奇不有……每一犯人,至少要用刑一次……总之,犯人不招供,审判的方法,就是用刑来对付。不招供,不停刑。”
用这样的方式去打AB团,自然使许多人屈打成招,而一旦承认自己是AB团分子,又必须把他所在同一级单位的“反革命组织完全招出……等机关内AB团组织完全供出,如供不出,则续刑追”。如此一来,“犯人不(就)在各机关捉熟人诬供,没有熟人的,则看见过某机关袖章上人名的,即据以招供”,以至于人们不得不或把袖章上的名字涂去,或者将袖章放在袋子里面。在让所谓AB团犯人招供时,一定要提供一定数量的AB团同犯名单,如果招得太少,即认为不忠实,“甚至有开一名单向犯人提问的,有用暗示的方法,要犯人招供的”,凡被两个人供出为AB团,“不论事实是否符合,更不耐心去另找旁证证明招出的口供忠实与否,即将被供人拘来”。特别是在第三次反“围剿”战争(此次反“围剿”从1931年7月至9月历时3个月)最激烈的时候,肃AB团“天天在行动中,而拘捕之人犯,又多无时间来审讯,于是把拘捕的人犯或被AB团供有组织的机关内工作人员站队点名,询问,如承认加入AB团的,即允许自首自新,不承认的即认为是AB团坚决分子处以死刑”。处决所谓AB团分子多在夜间进行,“如省保卫处曾于一夜处决六十个保卫队,兴国一夜处决三四十个”,“间有残酷办法,剖腹剜心(各县都有此现象)”。
这一段时间,打杀AB团极其草率,“对消极怠工分子,不采取教育的方式,提高他的积极性,不考察他消极的来源,一律认为这些分子都是AB团,有计划地来捣鬼,如夜间说梦话,不挑禾草,不去开会(胜利县),因家中有困难,不愿意出席全苏会(兴国)等认为是AB团”而被扣,以至于一时间出现了人人自危的局面。由于许多机关团体的干部被当作AB团分子被肃掉,需要相应补充人员,但对于提拔干部,调动工作,大部分人都是啼啼哭哭,不愿意去,原因是到了一个新单位,便有被供为AB团分子的可能。“在打AB团最激烈的时候,两人谈话,都可被疑为AB团,所以彼时的党团员如果没有上级来人参加,都不敢开会”。“凡打AB团不毒辣的,都认为与AB团有关系”。(《江西苏区中共省委工作总结报告》1932年5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
谁是我们自己人?
1931年1月7日,周恩来主持中共苏区中央局会议,检讨中央苏区的肃反工作。会议通过了《苏区中央局关于苏区肃反工作决议案》。这个文件虽然也肯定“过去反AB团斗争是正确的,是绝对必要的,的确给AB团一个致命的打击,破获了AB团的重要组织,巩固了苏维埃的政权”,但整个决议案的核心内容,是指出反AB团斗争的简单化和扩大化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