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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拟规定雾霾跨区域治理实行统一标准

2014-06-07 11:05:32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

  【解读】

  有些委员和环保部提出,目前在环保执法一线的主要是地方环保部门下设的环境监察机构,这些机构是事业单位,法律上没有明确其执法权限,导致实践中执法不力,建议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草案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以前的环境监察机构都是事业编制,编制较少,而现在法律给予其明确地位,说明其将具有相对独立的执法权,不过,目前环保监察人员还是没有拘留权,但可以通过移交公安实行行政拘留。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表示,此前出现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时,环保部门顶多只能实施罚款,而现在允许行政拘留,意味着惩罚力度加大。

  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认为,目前环保执法队伍有了法律依据,是很大的进步,“很多人,不把钱当成一回事,但可能很害怕限制自由”。不过,他也表示,一些特别恶意的违法行为,除行政拘留外,还应跟刑法衔接,进行刑事拘留。

  6 生态保护

  环境敏感区设生态保护红线

  【草案】

  未完成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增加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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