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6月 二审
主体为环保联合会
草案规定,“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尽管草根环保组织被拒之门外,被斥“倒退”。但它不乏亮点: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等,都是新增内容。
● 2013年10月 三审
全国性社会组织
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按此规定,有十多家社会组织可能符合要求,但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做过环境公益诉讼业务。
● 2014年4月 四审
诉讼主体范围扩大
草案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同时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