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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拟规定雾霾跨区域治理实行统一标准

2014-06-07 11:05:32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

  【解读】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认为,这是很重要的条款,明确约束政府行为。

  虽然环保部目前已经开始了区域限批,但王曦表示,这只是行政手段,刚性不强。“行政机关可做可不做,可限批也可不限批。”也就是说,对于目前很多地方随意上马建设项目的情况,环保部有自由裁量权。

  而在法律明文规定之后,他表示,这意味着其成了法律责任,“环保部必须要限批了,如果对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那就意味着失职,意味着违反了新的环保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说,草案不仅对生态红线,也对区域生态补偿做出了规定,这意味着以后涉及地方规划将依法进行。而接下来,在原则性的规定之后,可以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如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开发,可以开发到什么程度等。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变化

  环保法,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诞生。此后的20多年里,环保工作和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要不要修法,成为长期争论话题。2011年,环保法正式列入修法计划。2012年8月开始进行审议修订。

  ● 2012年8月 一审

  “公益诉讼”被删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涉及公众参与的内容,如“公益诉讼”等被删。草案最终征集到1万多条意见,反对和批评声占了绝大多数。之后,环保部公开了意见函,提出四大主要意见和34条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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