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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不得强制其信教

2014-06-07 11:07:03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据民政部网站5日消息,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日前发出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通知称,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享受的扶持优惠政策...

  据民政部网站5日消息,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日前发出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通知称,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享受的扶持优惠政策,适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宗教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收留的孤儿、弃婴信仰宗教。

  通知说,近年来,宗教界在孤儿、弃婴救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监管不到位、抚育不科学、教育无保障等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两部门提出,要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

  通知指出,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及上述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孤儿、弃婴机构(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孤儿、弃婴机构,以下简称“宗教界兴办机构”)从事的收留孤儿、弃婴活动。除上述三类主体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为名从事收留孤儿、弃婴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机构要有相对稳定的人力、财力资源,要有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制度,具备儿童健康成长必需的抚育、教育等条件。

  基本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界兴办机构,应申请与民政部门合办,并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办协议,加强日常管理,强化抚育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不同意与民政部门合办的,以及基本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主动向民政部门提出代养申请。民政部门要与其签订代养协议,明确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宗教事务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宗教界的工作。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机构,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提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指导和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和收留条件。对于经整改仍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或虽具备上述条件但既不同意合办又不签订代养协议的,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活动。能够查找到监护人的,将孤儿、弃婴交付监护人;查找不到监护人的,送交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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