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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拟规定雾霾跨区域治理实行统一标准

2014-06-07 11:05:32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

  3 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

  【草案】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解读】

  环保公益诉讼是本法修改中受到较多关注的问题。第二次审议时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第三次审议时,扩大到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有些委员、代表认为,草案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比较严格,能够起诉的主体太窄,不利于调动公众监督环境的积极性。

  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应当进一步扩大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法律委员会经向民政部进一步了解环保领域的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并与环保部共同研究,建议做出上述规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这次公益诉讼条款有了相当大的进步,“是彻底地放开了”。

  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放开公益诉讼,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到环境权益保障中来,对杜绝违法行为、保护环境是很好的事。“草案对政府、企业、公民的责任都做出了很好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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