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
【草案】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解读】
环保公益诉讼是本法修改中受到较多关注的问题。第二次审议时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第三次审议时,扩大到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有些委员、代表认为,草案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比较严格,能够起诉的主体太窄,不利于调动公众监督环境的积极性。
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应当进一步扩大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法律委员会经向民政部进一步了解环保领域的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并与环保部共同研究,建议做出上述规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这次公益诉讼条款有了相当大的进步,“是彻底地放开了”。
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放开公益诉讼,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到环境权益保障中来,对杜绝违法行为、保护环境是很好的事。“草案对政府、企业、公民的责任都做出了很好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