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务员的分类分级
要想了解美国公务员的工资制度,首先要清楚美国公务员的分类分级。根据1923年颁布、1945年修订的《公务员分级法》(Classification Act),美国公务员分几大序列,如政府行政序列、制服序列、司法序列、邮政序列、教育序列等,本文主要描述政府行政序列的“白领”公务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机关干部”,行政序列的“蓝领”雇员和其他序列公务员工资均参照行政序列。
行政序列的公务员分两类——普通公务员和高级公务员,高级公务员指美国政府各部和直属机构首长,高级公务员分5个级别(Level),高I级最高,美国国务卿一般可列为高I级,然后依次是高II级、高III级、高IV级和高V级。比高级公务员级别低的公务员都属于普通公务员,普通公务员分15级(Grade),每级又分10档(Step),美国85%的公务员属于这一类。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彼此独立,相互制约。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权力机构的最高首长的工资由国会单独制定。美国立法机构实行两院制,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院的最高首长是议长,参议院的最高首长是主席(由副总统兼任),联邦最高法院的最高首长是首席大法官,政府的最高首长就是总统。
美国公务员工资标准由法律规定
美国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是1990年11月5日生效的《联邦公务员可比性工资法案》(FEPCA),以私企为参照的美国公务员工资制度就是该法案规定的。《联邦公务员可比性工资法案》开宗明义,列出了制定公务员工资标准的4项指导原则:
(1) 在同一地区,一定要毫不折扣地体现同工同酬(There be equal pay for substantially equal work within each localpay area);
(2) 在同一地区,工资等级差别取决于岗位性质和工作表现(Within each local pay area, pay distinctions be maintained inkeeping with work and performance distinctions);
(3) 联邦政府公务员必须与同一地区私营企业同等工作性质的职工工资标准一致(Federal pay rates be comparable with non-Federal pay rates for thesame levels of work within the same local pay area);
(4) 必须彻底消除任何联邦政府公务员与私营企业职工工资不平等的现象(Any existing pay disparities between Federal and non-Federalemployees should be completely eliminated)。
由于通货膨胀,公务员工资每年有个年度微调(Annual adjustments to pay schedules),微调标准必须依据劳工部公布的私企工资成本指数(ECI),但公务员工资调整幅度必须低于工资成本指数0.5个百分点。法律还特别规定,只有总统有权动议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但必须报国会批准。调整工资标准的前提是:发生全国性突发事件或严重经济情况而影响普遍生活水准。
美国法律还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封顶制度(Aggregate Limitation on Pay),普通公务员不管何种理由所有项目工资之和超过高I级工资标准,该工资不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