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处罚如下:
余杭知县刘锡彤革职,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年逾七十不准收赎;
(刘锡彤,字翰臣,直隶天津盐山人。道光丁酉十七年(1837年)顺天乡试举人,直到同治七年(1868年)正月,追补他为余杭知县,中途离任回家为父丁忧,服阙后又来浙补余杭知县。同治十二年(1872年),奉调卸任,同治十二年(1873年)九月又回任。刘锡彤最后一次赴任余杭知县,与“杨案”发生只差半月,与《申报》一文提到刘锡彤“回任甫半月”相印证。光绪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上谕内阁刑部革职,从重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年七十,不准收赎。光绪三年(1877年)五月间到戌。经黑龙江管教鸿慈龙奏请,“北边严寒,年老衰颓”,未满三年返乡天津盐山。)
杭州知府陈鲁革职;
黄岩知县郑锡皋革职(暗访仓前时为后补知县,后擢升为知县);
与胡瑞澜共同审案的宁波知府边葆城、嘉兴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和龚世潼革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