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因律师抗议草草结束
郴州中院判决后,万伟勋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上诉的一个理由是,郴州司法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万伟勋是东莞人,且他与彭子曦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经济行为均在东莞。”王飞跃称。
刑诉法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同时,最高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012年8月,湖南省高院裁定郴州中院无管辖权,撤销判决并发回重审。
然而到2013年12月,郴州中院发布公告称,该院将于当月20日开庭审理万伟勋涉嫌犯诈骗罪一案。
然而,开庭伊始,庭审便在瞿平及代理律师翟玉华、王飞跃的质疑与抗议声中结束。
而该案至今仍在郴州中院悬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