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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发债可望有条件放开 下周三审预算法

2014-06-07 10:49:15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4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1日至24日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届时将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公开透明重改革

  4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1日至24日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届时将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参与预算法修订讨论的人士处获悉,此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将明确地方政府发债条件和监管原则。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王朝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人大立法计划,今年要对预算法进行修改,新的内容在年初已经加进来了。三中全会提出的预算公开、财政管理改革等问题都会在预算法中有所反映。”

  王朝才告诉记者,此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中,市政债发行应该会松口。“松动的前提就是要预算平衡,把借来的钱用于建设,肯定要有一个审批程序。而借钱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能发债、贷款都有。”

  王朝才补充道:“无论中央发债还是地方发债都应该平稳运行,而且必须在必要的时候才能举债。预算法不能直接写地方政府可以借钱,一定要加上限制条件。”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关于地方债的问题大家都很关心。现行预算法第28条对地方债有规定:总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现行预算法并没有堵死地方发债,规定两种情况可以发行:一是法律有规定的,二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所以我们这些年也有尝试。”

  刘剑文告诉记者,发展过程中地方资金不足的问题值得关注。这次预算法修改在地方债方面会有突破。“突破可能包括,对于省一级的一般公共预算,经国务院批准以后,可以考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应该只限于一般公共预算里面建设投资的资金。另外通过国务院确定限额。关于举债规模应该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此外,还要考虑还债的问题。举借的债务应该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刘剑文说:“此外还应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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