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属于“半闭海沿岸国”,被第一岛链封锁着。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试问,数百上千年的传统渔场是不是中国的“天然财富和资源”?一些被强加的所谓“侵渔”事件对中国渔民是否公平?在视人权为最高准则的国际社会,他们是否应受到保护?
再来看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条的规定:“地理不利国应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同时考虑到所有有关国家的相关经济和地理情况”。
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地理不利国’是指其地理条件使其依赖于发展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以供应足够的鱼类来满足其人民或部分人民的营养需要的沿海国,包括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