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民生,与民休息
第一,释放奴婢、刑徒。自西汉后期以来,农民之沦为奴婢、刑徒者日益增多,成为西汉末年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王莽末年,不少的奴婢、刑徒参加起义;同时在一些割据势力的军队中也有不少的奴婢、刑徒。光武在重建刘汉封建政权中,为了瓦解敌军,壮大自己的力量,也为了安定社会秩序,缓和阶级矛盾,曾多次下诏释放奴婢,并规定凡虐待杀伤奴婢者皆处罪。诏令免奴婢为庶人的范围,主要是,王莽代汉期间吏民被非法没收为奴的,或因贫困嫁妻卖子被卖为奴婢的;在王莽末年因饥荒或战乱被卖为奴婢的;在战乱中被掠为人下妻的。另外,还规定不许任意杀伤奴婢以及废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说明奴婢的身份地位较之过去有所提高。同时,在省减刑罚的诏令中,还多次宣布释放刑徒,即“见徒免为庶民”。
第二,整顿吏治,提倡节俭。光武鉴于西汉后期吏治败坏、官僚奢侈腐化的积弊,即位以后,注意整顿吏治,躬行节俭,奖励廉洁,选拔贤能以为地方官吏;并对地方官吏严格要求,赏罚从严。因而经过整顿之后,官场风气为之一变。故《后汉书·循吏传》有“内外匪懈,百姓宽息”之誉。
第三,薄赋敛,省刑法,偃武修文,不尚边功,与民休息。东汉初年,针对战乱之后,生产凋敝,人口锐减的情况,光武注意实行与民休养生息政策,而首先是薄赋敛。建武六年(公元30年),下诏恢复西汉前期三十税一的赋制。其次是省刑法。再其次是偃武修文,不尚边功。光武“知天下疲耗,思乐息肩,自陇蜀平后,未尝复言军旅”。建武二十一年(公元45年),西域鄯善、东师等十六国“皆遣子入侍奉献,愿请都护。……帝以中国初定,未遑外事,乃还其侍子,厚加赏赐”。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年),功臣朗陵侯臧宫、扬虚侯马武上书:请乘匈奴分裂、北匈奴衰弱之际发兵击灭之,立“万世刻石之功”。光武下诏说:“今国无善政,灾变不息,人不自保,而复欲远事边外乎!……不如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