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官网发布消息称,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消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昨日记者从省盐务局了解到,《办法》的废止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制度的废止,只是食盐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的审批权从国家下放到了地方盐业主管部门。
食盐“三证”审批权已全部下放到我省
昨日上午9点多,记者来到省盐务局采访,该局办公室李主任刚刚收到了一份来自“中国盐业协会”的文件——《关于如何理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的说明》。该文件指出,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取消食盐专营,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继续有效,食盐专营政策目前没有变化。
李主任告诉记者,《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就是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管理进行了规定,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三类: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准运证、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就是行业内常说的“三证”。2006年公布的《办法》明文规定,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现在这个审批权已经下放到了各省盐务主管单位,因此这次发改委废止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