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程序使用率纠错率均偏低
报告认为,尽管《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特别是提出了公民对行政机关公开内容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报告分析发现,现实中救济程序的使用率、纠错率均偏低,反映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程序并未被激活。
报告分析发现,在有登记数据的省市中,有22个省市的行政复议数量均在100件以内,其中宁夏、新疆、黑龙江、海南四个地区的行政复议数量为0。而行政诉讼数量在100件以内的,至少有24个省市区,其中宁夏、青海、新疆、黑龙江、江苏、海南6个地区的行政诉讼数量为0,另有湖北、云南两省没有公布相关数据。报告认为,这样少的复议和诉讼数量,反映了《条例》的救济途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不易为民众使用的稀缺资源。
此外,在15个有相关统计项的地区中,行政复议纠错率最高的山东省,也仅有28%的行政复议申请得到了纠错处理,有8个地区行政复议纠错率仅在10%以下,其中湖南、广东、江苏、辽宁四个地区的行政复议纠错率为0。在行政诉讼方面,在29个有统计行政诉讼数量的地区中,有15个地区2013年的行政诉讼数量为0。而在17个有统计行政诉讼胜诉数量的地区中,除了贵州和甘肃以外,其余地区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胜诉率均在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