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院指出,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拍卖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拍卖法》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审查了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等法定义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同时指出,中贸圣佳公司召开研讨会、向鉴定专家提供涉案书信,且未与专家就不得对外提供涉案书信等事项进行约定,也未对专家作出此类明示,以及通过其网站转载媒体相关文章等行为,侵犯了杨季康等人对涉案书信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酬权及杨季康等的隐私权。
法院指出,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故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书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贸圣佳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时间、规模、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10万元的著作权侵权赔偿,并根据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尚属恰当。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