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听证法规。对于饱受质疑的“挑选媒体”行为,广西物价局就拿出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作为“挡箭牌”,里面规定“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条文本来是为了保障媒体参与听证,可一旦被“误解”为赋予主办方“挑选权”,就可能形成某种交易潜规则,如果媒体不按照主办方要求报道,就将失去被选中的资格。所以,这样的规定应尽快修正完善,明确除了场地确实狭小等特殊情况,不得阻拦任何有采访需求的媒体。《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在对全社会公开的听证会上,为记者行使采访权提供保障是法定之义。
同时,也应进一步对违反程序的主办方建立严格的听证无效制度,并制定出更为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才能让听证过程回归初衷,才能消除听证会就是涨价程序的观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