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小印度骚乱的一名客工选择抗辩,他是这起骚乱事件中第一个不认罪的被告,他因涉嫌在骚乱中妨碍警员执法而被提控。
被告玛哈林肯(27岁)原本被控一项纠众骚乱罪,刑罚是坐牢最长七年或打鞭。控方过后修改控状,改控玛哈林肯在骚乱现场妨碍警员执行公务,这项罪名的最高刑罚为坐牢八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控状指玛哈林肯于去年12月8日,晚上约11时在靠近柏利利奥路(Belilios Road)和实龙岗路交界处,妨碍警员苏巴马廉在跑马埔路、章德路、加宝路和柏利利奥路一带,驱散非法聚集的人群。
原本的控状指玛哈林肯和其他闹事者向警员抛掷水泥块妨碍执法工作,修改后的控状略过了这个细节。玛哈林肯是25名被控的闹事者中第一名不认罪选择抗辩的。
审讯首日,负责调查此案的刑事侦查局警长李添发(40岁)供证时透露,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曾使用暴力阻碍警察执行任务。被告是在柏利利奥路,靠近维拉玛卡里雅曼印度庙的地方被逮捕,当时镇暴队在附近驱散闹事者。
辩方律师里恩指被告被捕的地方根本没有发生骚乱,离跑马埔路骚乱中心也有段距离,可是他起初却被控纠众骚乱罪。他认为,控方无法收集到足够证据支持这项控状才会修改成较轻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