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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禁赌失败的原因:贪污成风法令无法实施

2014-06-05 16:51:56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清代是中国历史上赌博最为盛行的时期,同时也是禁赌法律规定最为严厉的时期,这种矛盾的社会历史现象,无疑表明清代禁赌措施的失败。

  清代赌风之盛,主要表现于两个方面:一是赌博方式种类繁多,有传统的赌博方式如投壶、叶子戏、象棋、马吊、纸牌、骨牌、骰子、摇摊、斗鹌鹑、花会等;也有不少新创的方式,如“叉麻雀”,成形于清中期,至晚清盛极一时,已经具备了今天麻将牌的基本格局。还有清中叶以后从西方传入的彩票、赛马、赛狗、扑克和打弹子等赌博方式,在沿海地区和通都大邑流行一时。二是参赌人员广泛,遍及社会各个阶层。从高官显贵到社会底层的贩夫走卒,从士大夫到村夫妇幼,参与赌博活动的人数众多。

  康熙以降,社会上赌风渐盛,政府也加大禁赌力度,禁赌条例日渐细化,至雍正时成为定制。乾隆初期颁布的《大清律例》卷34《刑律·杂犯》,较全面地记载了当时禁赌的条例。其总原则是,“凡赌博,不分兵民,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对于开设赌场聚赌抽头者,分别其旗人、民人等不同身份及初犯或再犯的情节,处以杖一百、鞭一百,徒三年至流放三千里,最重者甚至处“发极边烟瘴充军”和“绞监候”等重刑。官员参与赌博,“革职枷责,不准折赎。”官员开场聚赌,分别其旗员、汉员的身份,均革职枷责,永不叙用,同时对参赌官员的上司亦严加处分。对于造卖赌具,分别其旗、汉身份及初犯、再犯、首犯、从犯,分别处以杖一百、徒三年、流二千里、发边远充军、发极边烟瘴充军等罪。地方保甲知情不报和地方官员失察,亦分别治罪。负有查赌职责的相关人员,必须究问赌具来源,查清者受赏,否则受罚。

  清代律与例并用,律条极为繁复,而仅就上述主要内容而言,赌博罪重者可至“绞监候”,可谓严矣。此类条例一直沿用,直到光、宣之际,禁赌条例在法律条文上没有大的调整。立法者的出发点是要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任何身份的人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均属非法,同时禁绝赌具的生产与传播、销售。对于官员和负有禁赌职责相关人员的行为,也作出了较为详尽的奖惩规定。

  尽管有如此严厉而详尽的禁赌条例,有清一代赌博非但未能禁绝,反而日益猖獗。清代禁赌失败的主要原因何在呢?我们对这一问题有几点初步的认识:

  第一,主要原因在于,清代法律与社会生活实际严重脱节。律例中将人们的游乐活动与危害社会的大规模赌博不加区分,一概施予严刑峻法,导致禁赌法令难以长期坚持执行,最终成为“具文”。赌禁自康熙初就已渐收渐紧,至雍正时期,着力于全方位的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同时加强了对赌具的查禁,并进一步扩大了对相关责任官员的连坐。然而,实际上雍正朝的赌博仍然是有禁难止,雍正帝自己也承认:“赌牌掷骰虽为贪钱,然始初多以消遣而渐成者,原系适趣之戏具。”(《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83)将此类“游戏”与开场设赌及“扎局弄赌”的骗钱把戏不加区别,使得禁赌措施难以具体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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