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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唐代的城管:以采购名义 行抢劫之实

2014-06-05 16:39:39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城管在周代就已经出现,由于政府治安人员的减少,于是便出现了监市。古代的监市并不是正式在职人员,而是由政府从民间挑选组建,相当于现代的协管员,组建期间监市的薪水由衙门发放。

其实城管并非现代社会产物,早在周代就已出现,《庄子·知北游》记载:“正获之问于监市履豨也,每下愈况。”“监市”的职能就相当于今天的城管。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增多,而随之带来的问题也不少,原来只靠政府治安部门管理城市就行了,但后来由于人手少,又有人员编制的限制,这样下去肯定不利于城市发展,那就得增加人手了。于是,监市应运而生。

工作职能是对整个城市进行日常管理,谁进行了违规经营,比如破墙开店的没在指定地点经营的,都要依法取缔,监督小商小贩的合法经营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无疑,这曾对城市管理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到了唐代,城市规模扩大,都城长安还成为当时全球第一大城市,政府愈加重视城管了。《旧唐书》有载:“监市践于衙,理市治序。”监市执法范围也较广,不仅管理集市秩序,还兼有现代工商税务治安等部门的职能。

唐代还制定了比较规范的城管法律条文,《唐律》规定:“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即做买卖需在官衙十丈民房半丈外,并由监市管理。

如果“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即凡是侵占街道栽种植物者,都要处以仗笞之刑,还得限期整改,恢复侵占前的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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