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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桦:应追究刑责的 岂止“骗社保”

2014-06-05 17:23:41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追究诈骗罪。

  4月21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拟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追究诈骗罪。

  按照常理,法律的适用与修改,一般而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法律的制定,如果没有很好的前瞻性,而现实状况又变化极快,便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惑。人大常委会终于将骗保行为入刑,便是明证。毕竟,现在与以前,对骗保者如何惩罚这一问题,已经困扰了地方许久;由于在国家层面并无统一口径,以至于各种处罚方法各显其能,让其退保者有之、罚款者有之、追究刑责者亦有之。

  虽然在地方上,对骗保者的惩罚力度,从宽至严,有着明显的阶梯性,对骗保者以“诈骗罪”究责也不乏案例。但是,毕竟国家并无统一口径,那么地方便有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况且,在地方实践中,由于骗保者往往涉及政府“内鬼”,便有了“从轻发落”的极大空间。也因此,诸如骗取社保的恶劣事儿,即便经过曝光,追究刑责的案例也相当少。

  那么,从上述情况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骗保行为一律入刑的做法,便是缩小了地方处罚骗保者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套上了必须适用刑法的硬框框;虽然人大常委会此举在时间上有些迟到,但总归释放出了极大的修法善意。

  不过,解决了“骗保者如何被追究刑责”此立法滞后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不过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已。因为归根结底,社会保险金是一种社会福利,其本意是扶助弱者,匡正社会公平。那么,从社会福利的角度而言,牵扯的方面有很多,岂止包括社会保险,例如还有用于保障低收入人群住房的经济适用房。

  从现实来看,骗取低保、医保等社会福利的现象很严重,经济适用房等社会福利中的黑幕与问题同样不容小觑。而伪造证明材料或用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房,所面临的处罚与骗保者甚至相当类似:即大多数被取消资格了事,而鲜见被追究刑责者。所以,从此角度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此举,便显得颇有些尴尬。

  也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其单独地拟规定将“骗取社保”纳入刑责,还不如针对“骗取社会公共福利”这个大的行为进行立法兜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例如在香港,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栢俭及其妻冯闰禅,骗取了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并申请了一套公房,被香港高等法院以诈骗香港公共福利的罪名判处11个月徒刑。

  目前,骗取社保者要被追究刑责,不过是人大常委会的“拟规定”而已,从上述分析来看,刑责不应该到此止步,人大常委会还应该仔细调研其他方面的立法滞后,来个一并解决,岂不是好事一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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