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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寄养家庭虐待儿童严重者可追刑责

2014-06-07 11:07:09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弃婴、孤儿的生长状况受到各界关心,昨天,《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寄养儿童不得超过2人,且无未满6周岁儿童。

  弃婴、孤儿的生长状况受到各界关心,昨天,《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寄养儿童不得超过2人,且无未满6周岁儿童。此外,借机敛财、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的家庭将被强制解除寄养关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刑责。

  所谓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育的照料模式。对于寄养家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与现行办法并无大的出入,包括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收入水平、健康条件及家庭关系等方面。但对于寄养人数却有“收紧”,以进一步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利益。

  与现行办法规定的“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不同,征求意见稿规定: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

  如何确定寄养儿童与家庭的寄养关系?与现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了寄养程序,应当经过申请、评估、审核、培训、签约五个步骤。

  征求意见稿对于需要强制解除寄养关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寄养家庭或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规定的;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寄养儿童如果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也将被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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