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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理财寿险网销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2014-06-07 10:49:32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各人身保险公司:为促进并规范互联网保险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促进并规范互联网保险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互联网保险,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相关业务。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

  二、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Ⅱ类;

  (二)运营和业务管理系统支持在线投保、保全、退保、理赔等运营功能,以及交易信息保存、单证实时查询、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服务功能;

  (三)运营网站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完成备案,且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四)建立包括交易安全、宣传销售、服务标准、单证管理、投诉、应急处理及内部风险管控等内容的互联网保险管理制度;

  (五)咨询和销售人员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A证)。

  三、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网站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其他网站经营互联网业务,应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加强业务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合作机构代收保费,代行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回访及服务等关键性职能。

  四、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须在销售页面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列明公司经营区域范围。对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银行开户地均不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人身保险公司须通过有效途径提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五、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销售页面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和条款名称)、销售区域、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初始费用及退保损失、缴费方式、客户服务方式、保单获取及查询方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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